(2017)苏0507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3907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董元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董元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907号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哲诚,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元庆,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董元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元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元庆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郁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