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与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赵翔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赵翔,赵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峰山乡双峰路。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岩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娟,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翔,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审被告:赵正超,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上诉人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翔、赵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泗洪县瑞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雪 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德水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范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