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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与朱宏利、唐山市盛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朱宏利,唐山市盛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852号原告: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韩店镇仓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344491900,下简称金正物流。负责人:曲娥,金正物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虎,金正物流职工。委托代理人:XX,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宏利,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唐山市盛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古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672060866E,下简称盛泰货运。负责人:李宝顺,盛泰货运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下简称太平洋天津。负责人:李政,太平洋天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宝,太平洋天津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00831805002G,下简称人保大兴安岭。负责人:郭春波,人保大兴安岭经理。原告金正物流与被告朱宏利、盛泰货运、太平洋天津、人保大兴安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金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