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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房天兵与被告四川范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天兵,四川范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90号原告:房天兵。被告:四川范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懿。原告房天兵与被告四川范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四川范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