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立辉与王良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辉,王良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870号原告:朱立辉,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良瑄,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朱立辉与被告王良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立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辉以被告王良瑄已履行涉案款项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立辉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