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民初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诉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99号之二原告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法定代表人:冯春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肖忠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上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晋0729民初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茂森审判员 陈永灵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