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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伯良、蔡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伯良,蔡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魏伯良,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蔡群英,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魏伯良申请执行蔡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蔡群英应支付申请人魏伯良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844元,合计308,744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蔡群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