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401号原告:于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管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