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401号原告:于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管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