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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艳春与被执行人秦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春,秦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春,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秦小松,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艳春与被执行人秦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秦小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艳春执行款项7万元和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950元,尚有款项7万元和相应利息,执行费95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小松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有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秦小松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