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军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660号原告:杨军,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英,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威,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军与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员 代蔚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代理书记员 吕锦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