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玉仁与崔著习、封安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仁,崔著习,封安秋,崔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352号原告:崔玉仁。被告:崔著习。被告:封安秋。被告:崔祥。原告崔玉仁与被告崔著习、封安秋、崔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崔玉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崔玉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玉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斌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