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朱斌与李培、解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李培,解云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2866号原告:朱斌,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培,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解云博,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朱斌与被告李培、解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解云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为7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后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生意经营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金额共计200万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然而,自2015年9月起,二被告不再支付利息。2016年8月31日,被告李培向原告出具200万元借款的借条一张。2016年8月8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向被告李培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随后二被告先行偿还5万元,该笔借款尚有10万元未清偿,2016年10月28日,被告李培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款的借条一张。二被告迟迟不予还本付息,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李培、解云博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2016年8月31日被告李培出具的《借条》一张,原告朱斌浦发银行卡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15日个人跨行汇款汇出回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李培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交付借款。被告李培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借条一张,对之前的四次借款予以确认,并确认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未结利息为48万元。2.2016年10月28日被告李培出具的《借条》一张、原告工商银行卡2016年8月8日电子银行回单一份。证明2016年8月8日,被告李培向原告借款15万元,此后李培偿还5万元,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3.原告浦发银行卡交易流水一份、2017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培谈话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被告李培认可20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利息并未支付,本案200万元借款的利息应当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4.孙某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李培借原告2000000元本金和利息未还,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被告李培与解云博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李培与解云博于2003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被告李培、解云博缺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15日通过银行各向被告李培汇款500000元,共计2000000元,被告李培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斌现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整)。原告在该借条下备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一年利息480000元未结(2015年8月14日收入李汶锦利息40000元,2015年9月16日入吴祖强利息40000元)以后利息按1.5%∕月计算。被告李培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20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的利息。2016年8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李培汇款150000元,后被告李培偿还原告50000元并于同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斌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两笔借款未果,引起争讼。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培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培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李培向原告出具2000000元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通过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孙某的证言和原告与被告李培的谈话录音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被告李培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二被告应当按此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缺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2000000元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培、解云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斌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李培、解云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贯一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一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