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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庆与李树满、廖忠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李树满,廖忠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71号原告:杨庆,女,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钟映川、陈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满,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忠俊,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号*栋**************号。负责人:王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雄,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庆诉被告李树满、廖忠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庆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庆负担。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