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鑫、李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李连章,张小叶,雷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728号申请人:赵鑫,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被申请人:李连章,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小叶,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申请人:雷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被申请人:李某,女,200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系李某母亲。被申请人:李某1,女,200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系李某1母亲。原告赵鑫与被告雷某、李连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鑫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李志涛生前存款及雷某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鑫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EW13**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赵鑫名下车牌号为EW13**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查封期间为1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二、冻结李志涛生前存款和雷某存款共计200000元,冻结期间为1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