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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银花、葛晓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花,葛晓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30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林银花,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葛晓闽,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30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430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铖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邹淑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