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执字第0064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包先芳、钟艾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先芳,钟艾美,鲍正勤,汪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64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包先芳,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钟艾美,女,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鲍正勤,女,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汪远军,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537号、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远军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返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远军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远军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金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