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恢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ITRACOS.A.(ITRACO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意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ITRACO国际贸易有限公司,ITRACOS.A,新意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206号申请执行人ITRACO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EORGESTANNOUS住所地法国巴黎圣马克大街16号被执行人新意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小区。负责人孙晓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ITRACOS.A.(ITRACO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意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的(2000)贸仲裁字第03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0)贸仲裁字第0324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