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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仕君、何亚莉、宝鸡贵人可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鸡贵人可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仕君,何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52号申请人: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宝鸡市公园路建安大厦1307号。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宝鸡贵人可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黑沙湾。法定代表人:王仕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仕君,男,1968年11月11日生,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何亚莉,女,1971年2月2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系王仕君之妻。申请人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贵人可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仕君、何亚莉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贵人可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仕君、何亚莉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积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