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等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昆明市官渡区鸿发钢管出租服务店,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283号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瑞丽市芒良村**号。经营者:王香禄,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鸿发钢管出租服务店,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中营村*组。经营者:王香禄,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文化园33号。法定代表人:李泽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昆明市官渡区鸿发钢管出租服务店与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昆明市官渡区鸿发钢管出租服务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128元,由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昆明市官渡区鸿发钢管出租服务店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