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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永焱诉张禹、斯庆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焱,张禹,斯庆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48-1号申请人贾永焱,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白泥井供电所职工,现住陕西省定边县白泥井镇。被申请人张禹(又名张宇),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珠和街道。被申请人斯庆图雅(又名图雅),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申请人贾永焱与被执行人张禹、斯庆图雅借款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内0623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永焱申请延期执行(2016)内0623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米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