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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申请执行梁健、王欣久、张国庆、牛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梁建,王欣久,张国庆,牛海霞,梁宇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法定代表人王继武。被执行人梁建。被执行人王欣久。被执行人张国庆。被执行人牛海霞。被执行人梁宇彬。被执行人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