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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书银与娜日苏、查干、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干,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保44号保全申请人:张书银,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查干,男,1966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其其格,男,1966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保全申请人张书银与查干、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内0726财保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查干、其其格在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联社的工资卡(查干卡号xxx(其其格卡号xxx)中592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1年。现已对被申请人查干工资卡(xxx),其其格工资卡(xxx)给予冻结,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6财保43号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