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金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王利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王利真,高浩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45号原告:叶金元,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葛晋、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14991,住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553号。法定代表人:占志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燕,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利真,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高浩忠,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叶金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王利真、高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叶金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元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被告高浩忠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