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粟敏诉皮建忠、易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敏,皮建忠,易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064号原告:粟敏,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被告:皮建忠,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易芬萍,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粟敏诉被告皮建忠、易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粟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粟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粟敏负担。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