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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粟敏诉皮建忠、易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敏,皮建忠,易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064号原告:粟敏,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被告:皮建忠,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易芬萍,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粟敏诉被告皮建忠、易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粟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粟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粟敏负担。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