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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蔡顺华、李桃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蔡顺华,李桃秀,蔡金甫,王银才,刘新早,张选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住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负责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顺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李桃秀,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被执行人蔡顺华之妻)。被执行人蔡金甫,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王银才,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刘新早,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张选择,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蔡顺华、李桃秀、蔡金甫、王银才、刘新早、张选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