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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景泰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承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承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景泰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刘永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承杉,男,生于1972年4月1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承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承杉支付修理费1539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承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去函,协查被执行人武承杉的下落。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修理费15395元,未执行标的为修理费15395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审判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