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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就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就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5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就华,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就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谭就华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金太阳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谭就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1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谭就华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谭就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谭就华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就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就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就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