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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852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852号原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区时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3181330。法定代表人:肖小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7850564767。法定代表人:毋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人民陪审员  李效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