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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文,陈金玉,陈洪震,牛庆玲,陈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异48号申请执行人: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丁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炳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陈金玉,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陈洪震,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牛庆玲,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第三人:陈帅,男,199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文、陈金玉、陈洪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新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贠 娟审判员 牛其锁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