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雁与郜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雁,郜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153号原告金雁,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郜婷,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金雁诉被告郜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金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金雁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