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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雁与郜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雁,郜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153号原告金雁,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郜婷,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金雁诉被告郜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金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金雁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