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鲁财基与季溢萍、胡才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财基,胡才武,季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鲁财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初中文化,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胡才武,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季溢萍,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财基与被执行人胡才武、季溢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才武、季溢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