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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张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张凯,王静,河南展之商贸有限公司,岳仁永,徐涛,河南朝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76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亚星盛世53号楼123号。负责人安大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静杰,蔡含青,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凯,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河南展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3号三厅中厅东2。法定代表人岳仁永。被申请人岳仁永,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徐涛,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族区。被申请人河南朝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涛。被申请人陈煜,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延津县。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29923.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凯、王静、河南展之商贸有限公司、岳仁永、徐涛、河南朝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煜银行存款1929923.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