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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884号罪犯罗其,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罗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12月31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37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罗其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396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罗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其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