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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梁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梁有,阎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财保9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地址: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房管所东侧。负责人:侯永。被申请人:梁有,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阎桂玲,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有的公积金11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有的公积金11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