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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玉良与彭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良,彭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良,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户,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彭日新,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李玉良与被执行人彭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湘0682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 仁 祥审判员 敖 学 元审判员 李 星 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