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韩拥兵、薛荣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拥兵,薛荣楷,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韩拥兵,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薛荣楷,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薛荣楷妻子。本院在执行韩拥兵与薛荣楷、陈红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