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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25号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法定代表人:蒋建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法定代表人:刘炳树,总经理。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