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郄明章与乔建平、刘慧英、乔启荣、郭俊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明章,乔建平,刘慧英,乔启荣,郭俊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816号原告:郄明章,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会霞,系原告郄明章之女。被告:乔建平,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被告:刘慧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乔启荣,男,194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被告:郭俊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明章与被告乔建平、刘慧英、乔启荣、郭俊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