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洪杰与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杰,张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88号原告:孙洪杰,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亮,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孙洪杰与被告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孙洪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洪杰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