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584号原告:付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