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爱武申请执行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爱武,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295号申请执行人孟爱武,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孟爱武申请执行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刘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爱武偿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刘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爱武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29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