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水英、曹某某与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英,曹某某,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67号原告文水英,女,1951年11月5日生。原告曹某某,男,2013年7月26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祁建敏,女,1982年12月19日生,系曹某某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天天、王光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向前,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水英、曹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英、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吉 堉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