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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梁计泉、林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梁计泉,林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429号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56号1号楼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935A。法定代表人:陈业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计泉,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林秋霞,女,196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计泉、林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梁计泉、林秋霞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