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佳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372号被执行人李佳明,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佳明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在福建省辖区内银行均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