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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云侠与任长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侠,任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侠,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任长斌,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本院在执行刘云侠与任长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