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钟祥林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钟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825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祥林,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0616929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钟祥林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