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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210号鲍守英与严军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守英,严军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鲍守英,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严军章,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守英与被执行人严军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鲍守英以:“我与被执行人严军章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杰才让审判员 高 建 华审判员 李 永 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明 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