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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老江、员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老江,员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老江,男,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员书军,男,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玲,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老江因与被上诉人员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老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老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紫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