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老江、员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老江,员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老江,男,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员书军,男,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玲,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老江因与被上诉人员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老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老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紫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