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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01耿胜喜与徐州市蓝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胜喜,徐州市蓝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耿胜喜,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市蓝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提东村74号。耿胜喜申请执行徐州市蓝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耿胜喜、被执行人徐州市蓝山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前顶有三角债务关系,申请人于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苏030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