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昝理佳;赵玥;昝某诉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理佳,赵玥,昝昭涵,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684号原告:昝理佳,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原告:赵玥,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原告:昝某,女,汉族,2008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法定代理人:昝理佳,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以上三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理达,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系昝理达之兄。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昌扬,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昝理佳、赵玥、昝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家寨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理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昝理佳、赵玥、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家寨二组向原告增加给付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6350元;2.诉讼费由黄家寨二组承担。事实与理由:昝理佳和赵玥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昝某出生后于2013年5月27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收益和财务时应享受增加一个人份额的待遇。2016年11月,黄家寨二组制定分配时未向原告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昝理佳、赵玥、昝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家寨二组辩称:该组确实于2016年10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6350元,但独生子女享受增加一个人份额的待遇仅限于集体资产收益和财务。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已经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农户,此次黄家寨二组分配的6350元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内容构成。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依赖该土地生存的农业人口接收安置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属于集体资产收益。原告不能对此费用主张权利,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昝理佳、赵玥、昝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2张、户口簿1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份,欲证明昝理佳、赵玥、昝某系黄家寨二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户,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多分一个人的份额。2.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交易明细单1张,欲证明黄家寨二组于2016年底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6350元。黄家寨二组质证后认为,对户口簿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黄家寨二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昝理佳、赵玥、昝某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昝理佳系黄家寨二组村民,与赵玥结婚后,于2008年4月25日生育一女昝某。昝理佳曾因当兵将户口从黄家寨二组迁至部队,后于2003年9月1日将户口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93864部队迁回黄家寨二组。昝某出生后户口随其父登记在黄家寨二组。2013年5月27日,昝理佳、赵玥夫妇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2月27日,因户口迁入,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转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2016年底,黄家寨二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黄家寨二组依据分配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6350元。原告自认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是在土地补偿款分配后迁入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二组未向昝理佳一家分配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后昝理佳一家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只能作出司法裁决。本案中,原告虽于2013年便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该证于土地补偿款分配后即2016年12月27日才迁入陕西省,因此原告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迁入后才能享受《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由于迁入时间晚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时间,因此原告不能在本次分配中享受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奖励政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昝理佳、赵玥、昝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昝理佳、赵玥、昝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霄审 判 员 牛传旺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耿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微信公众号“”